2014.09.09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未設帳記載收支項目將會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等執行業務者及私立補習班、幼兒園、托嬰中心、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另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12條規定設置之帳簿,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外,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又依同法第13條規定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外,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

國稅局指出,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如未依法設置帳簿或不依規定記載,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5條規定,將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7千5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於1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規定設置或記載者,將處新台幣7千5百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限於1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規定設置或記載者,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

國稅局特別呼籲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應依規定設置帳簿,確實記載業務收支項目並依規定年限保存相關帳簿及憑證,以免影響權益。【#410】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股長 姓名:黃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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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