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05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應主動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今(107)年5月份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規定列報取自大陸地區之薪資所得,經該局查獲,除補稅外並加處罰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係依稽徵機關所提供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申報,且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係屬稽徵機關可得掌握之所得,應在結算申報期,提供納稅人查調,避免納稅人疏漏受罰。案經該局以系爭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範圍,甲君有該所得自應依法辦理申報,乃駁回其復查申請並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所提供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載所得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該通知書注意事項均有提醒文字,故通知書內容仍應由納稅義務人盡審查核對之責,其如有其他未列於通知書之所得,應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如有漏報非屬稽徵機關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範圍,即應受罰。

該局提醒民眾,符合稅額試算服務之對象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非屬國稅局應提供之所得資料範圍,仍須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漏報受罰!民眾如有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阮股長  06-2298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