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20個人出售104年度房屋,應於105年5月份辦理10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房屋,該屋如非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應將其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年度綜合所得辦理結算申報所得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法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

有關財政部核定「10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說明如下:

個人出售房屋,未核實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以下同)7千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千萬元以上。

   (三)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4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計算其所得額(詳附件)。

該局說明,財產交易所得應按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取得之成本價額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依法核實計算申報;惟有在未保存及未能提示成本證明文件,且稽徵機關亦查無及掌握實際交易資料時,稽徵機關始依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納稅義務人如僅以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及掌握實際交易價格重行核算後有漏報所得時,除補徵本稅外,將遭受處罰。個人於104年度如有出售房屋,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要記得如實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受補稅及處罰。

該局提醒,若個人於105年度出售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之房地,非屬年度綜合所得結算申報之範圍,該交易所得,應採分離課稅方式申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皆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利用網路申報或自行填寫申報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或居留證地址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應向交易的房屋、土地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於交易房地時務必留意區分新、舊制之適用,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附件

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更新日期: 105/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