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20選用標準扣除額辦理結算申報者,在稽徵機關核定前得改採列舉扣除額方式

臺南市陳先生來電詢問:於今(107)年5月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用標準扣除額方式申報,惟近日找到小孩在臺北唸書支出房屋租金之證明,是否可以改採列舉扣除額方式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只要在稽徵機關尚未核定前,可申請改採列舉扣除額,惟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則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以陳先生為例,只要其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於稽徵機關尚未核定前,即可申請更正改採列舉扣除額。

該局提醒,平日如有支付可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各項費用,可於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依實際發生金額評估採列舉扣除額或標準扣除額,採較有利申報方式,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如尚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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