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19旅行社於收取團費時,應依規定開立代收轉付收據。

正值暑假旅遊旺季,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據82年5月17日台財稅第821485398號函規定,旅行業辦理國內外旅行團收取之團費,應於收受團費時依規定開立代收轉付收據交付予客戶,如代收轉付間有差額,如手續費或佣金等亦應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向國稅局報繳營業稅,並應依規定向食宿、交通等轉付對象取得收據或發票等合法憑證,供國稅局查核。

該分局表示曾接獲民眾投訴,參加旅行業者辦理之旅行團,繳交團費卻沒有收到發票,質疑有逃漏稅行為,實際上因旅行業行業特殊,相關機票、食宿、門票等,旅行業者僅係代消費者支付與航空公司、旅社等營業人,非其實際之營業收入,故按上開財政部函釋,免再開立發票。

該分局提醒旅行業者,辦理國內外旅行團,記得要開立代收轉付收據交付予買受人,並確實依財政部函釋辦理,以免造成旅遊糾紛,或遭國稅局查獲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臺南分局黃課長  06-2220961分機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