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24欲適用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優惠,應注意申請時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促進青年就業及擴大租稅優惠額度,行政院於105年7月25日修正公布「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下稱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中小企業符合本辦法規定增僱本國籍員工者,就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得適用加成30%,若增僱年齡24歲以下員工薪資費用得適用加成5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之優惠,並應於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檢具切結書及應檢附文件,向國稅局申請適用本項優惠。

該局以日前查核案例說明,甲公司於104年5月31日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200餘萬元。依行為時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6條規定,甲公司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具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請表(下稱申請表)、切結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以符合程序要件。填報之資料如有疏漏,得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不予受理。經查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已於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29欄填報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200餘萬元,惟未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依規定補正申請表、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與上揭辦法規定不符,遭否准認列,核定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0元,而未能適用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105年7月25日修正公布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雖已簡化其中第6條之受理程序,刪除申請表之填寫,惟符合要件之中小企業,自105年度起如欲適用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優惠,仍應於結算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適用本項租稅優惠。故該局特別呼籲是類中小企業,切勿因疏忽導致不符申請程序之要件而使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