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18欠稅強制執行不以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的財產為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詢問,國稅局已針對逾期未繳應納稅捐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為何又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並執行扣押納稅義務人的薪資?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惟禁止財產處分僅係稅捐保全措施,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即由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而債務人的財產為債權人債權的總擔保,行政執行機關為儘速執行徵起欠稅,得依行政執行法就義務人財產,選取較易執行且符合比例原則者,優先執行;若納稅義務人認為執行命令不當或有侵害利益的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該局進一步說明,禁止財產處分目的僅係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債務,並非限縮執行標的,所以行政執行機關得執行納稅義務人之所得及其他財產。

    該局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依法應納之稅捐請於期限內完成繳納,以避免遭強制執行。

(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631-1636分機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