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4報廢老舊大型車並換購新大型車可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防制老舊大型車污染,改善空氣品質,加速民眾汰換老舊大型車之意願,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於108年6月13日奉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60001號令公布,於106年8月18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報廢符合規定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前述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40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40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報廢車輛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於95年9月30日以前出廠。

2.於95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出廠,且於95年9月30日以前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88年7月1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8年6月13日訂定發布「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明訂老舊大型車及新大型車須登記為同一人所有,並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於規定期限6個月內,向所在地國稅局或進口地海關提出,經審查核准後,退稅款以直撥退稅或郵寄退稅支票方式直接撥付新車實際購買人(即出資購買新大型車之車輛實際所有人)。

       財政部已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之稅務資訊項下建置「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車減徵貨物稅專區」,提供查詢相關法規及申請案件進度,歡迎民眾多加利用,民眾如對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相關作業規定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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