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11因訴訟判決而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所得,應於實際取得年度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如因債權債務關係,經向法院提起訴訟判決後,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所得,應於實際取得年度核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3年2月借款4,000萬元予乙君,並約定借款期間為1年,年息5%。嗣因借款期限屆滿,乙君拒不清償本金及利息,甲君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乙君償還借款及給付利息,至105年12月間判決確定,乙君於106年2月償還甲君本金4,000萬元外,並給付利息600萬元,惟甲君未將該筆利息所得併入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爰核定甲君短漏報106年度利息所得600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為原則,民眾如經訴訟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所得,應併入實際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逕洽所轄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