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10營業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在未經檢舉或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備,免予處罰

某記帳士事務所來電詢問:其代營業人申購統一發票後,誤將兩營業人所申購之發票交錯給付,致發生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情事,該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營業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說明,實務上,營業人申購統一發票後,時有總分支機構交互錯誤使用、或記帳士或報稅代理人代為申購統一發票後未依據所申購的發票明細交付營業人,致發生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情事。考量上開違章情事尚屬輕微,營業人如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發現,並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則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免予處罰。惟仍應注意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不適用免罰規定。

該局進一步提醒,代理人在交付統一發票予營業人時,要仔細核對統一發票購票明細表,以免影響營業人權益;營業人在使用前也應詳加核對所購用發票字軌號碼是否正確,以免受罰。【#311】

新聞稿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虹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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