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03營利事業購買機器設備於交貨前所支付的借款利息,應列入該項資產成本

高雄市某公司會計林小姐詢問: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利息支出20萬元,有銀行出具的支付證明,為何全數被剔除補稅? 

高雄國稅局答覆,該公司102年度列報利息支出20萬元,係該公司於102年11月向銀行借款3,000萬元全數用以購置機器設備,而該設備截至102年底尚未完成交貨,於103年2月始取得該項機器設備。故該公司因購置設備而於102年度所產生之利息費用20萬元,應轉列為該項機器設備的成本。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7款規定,營利事業若以借款方式購置機器設備,從付款到取得資產期間應付的利息費用,應列入該項資產的成本。所稱「取得」,係指辦妥所有權登記之日或實際受領之日;其屬拍賣取得者,指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即權利移轉證書送達日)。【#523】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 陳貴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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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