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03綜合所得稅在稽徵機關核定前得改採列舉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蘇先生詢問,今(108)年5月已完成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擇適用標準扣除額。但最近找到一些可列舉扣除之收據憑證,如何申請改採列舉扣除方式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已選定或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經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在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該局提醒蘇先生,如要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請在今年7月初稽徵機關開始核定前儘速辦理更正申報。

該局補充說明,如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則不得再選擇適用列舉扣除額。所以,未辦理結算申報而可適用列舉扣除額者,請備齊文件,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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