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09電子發票適用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零稅率證明文件簡化方案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無紙化政策並簡化營業稅零稅率之申報作業,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https://www.einvoice.nat.gov.tw/,下稱大平台)新增「第7條零稅率進項發票」查詢及「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之電子發票明細表」(下稱明細表)列印功能,方便保稅區營業人於大平台列印並簽署,交付與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作為申報零稅率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者,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應由該營業人(賣方)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人(買方)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列貨物或勞務確係本事業(工廠、倉庫)購買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無訛」字樣,並加蓋買方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零稅率證明文件。因此,為簡化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其申報適用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零稅率之證明文件,大平台新增明細表列印功能,由保稅區營業人以簽署明細表方式取代逐筆簽署電子發票證明聯。

該局舉例說明,保稅區營業人至大平台選擇「營業人」角色並輸入帳號密碼登入,點選「營業人功能選單」/「查詢與下載」/「第7條零稅率進項發票」,選擇時間區間按查詢,即可查得該期間之零稅率進項發票,點選「下載PDF檔」列印明細表並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後,交由賣方作為申報零稅率證明文件,簡單方便,請快上網試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