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22財政部核釋個人參加賽鴿比賽獲得獎金收入之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核釋個人參加國內賽鴿比賽得獎之獎金收入,其能提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者,以獎金收入核實減除必要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其未能提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者,以獎金收入按30%計算必要費用,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依獎金收入30%計算減除必要費用後之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

財政部說明,鑑於國內賽鴿存在已久且活動頻繁,監察院於101年請財政部就賽鴿活動所涉課稅問題加強查核,該部已建置賽鴿活動課稅資料蒐集機制,加強與內政部、交通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等主管機關之橫向聯繫,建立聯合稽查及主動通報機制,並加強年度宣導,以維護租稅公平。

個人參加賽鴿團體舉辦賽鴿比賽,其比賽獲得獎金收入,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競技、競賽之獎金或給與,應依法課徵所得稅,採自行舉證必要費用者,以獎金收入核實減除必要費用,以其餘額為所得額,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前述可減除之必要費用並無上限,最高可自收入中全額減除,即所得額為0。另考量個人參加賽鴿活動相關費用支出,如未設帳記載、未保存憑證或屬鴿隻培育費用(如鴿舍建造費用、飼料費、打針費、訓練費等)具有累積性且支出金額較高,難以合理分攤至單次比賽獎金據以減除,以全部獎金收入為所得,將滋生爭議,爰核釋未能舉證必要費用者,得以獎金收入按30%計算必要費用,以資簡便及消弭徵納雙方爭議。

至個人以賽鴿活動進行賭博,與其他非法賭博活動相同,其賭金收入均屬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非法所得,如經沒入,尚無課稅問題。賭金未經沒入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與參加賽鴿比賽獲獎取得之收入性質有別,該賭博收入應自行舉證成本及必要費用,始得據以減除以計算所得額,尚無上開得以獎金收入之30%計算必要費用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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