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29兼營特種飲食業應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以免漏稅受罰。

高雄市○小姐來電詢問,其目前經營一般飲食業,並由國稅局核定課徵營業稅,惟為因應顧客需求,欲兼營有陪侍服務之飲食業,應如何辦理?

高雄國稅局表示,因一般飲食業與有侍者陪伴之特種飲食業營業項目與稅率不同,應辦理營業項目變更,其銷售額之計算,包含餐費、飲料、菸酒、水果等及陪侍服務之所有收費,且全數銷售額均按特種飲食業25%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稅稅籍登記之事項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稅籍登記,如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而被查獲逃漏營業稅者,稽徵機關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追繳稅款及處罰外,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如有兼營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2條規定之特種飲食業,應於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以免漏稅受罰。【#505】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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