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01親人過世後,名下車輛要記得辦理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名下如遺有汽、機車,應併同其他財產向死亡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再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繼承過戶登記,以免車輛牌照遭註銷,影響繼承人使用車輛行駛道路的權利。

該局說明,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2、33條規定,汽車牌照之登記主體已不存在,繼承人未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一年內辦理異動登記,公路監理機關將逕行註銷該車輛牌照。常有民眾因被繼承人名下的汽、機車生前借給他人使用或閒置,死亡時又無其他財產,疏忽未申報遺產稅,未能在期限內辦理車輛繼承過戶登記,以致牌照遭註銷。

該局進一步說明,車輛因屬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新臺幣89萬元以下部分不計入遺產總額,雖不用繳遺產稅,但繼承人仍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次日起六個月內,檢附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資料、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車輛行照或車籍資料及其他財產證明文件

,一併向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繼承人取得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繳清、免稅或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證明後,才可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的繼承登記。【#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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