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15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查核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時  ,納稅義務人甲君誤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為海外所得,致漏未申報營利所得30萬餘元,除補徵稅額6萬餘元,並處罰鍰1萬餘元。

該局說明,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規定,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又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將所得發生處所名稱、地址及所得總額詳細填列,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取自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營利所得,其所得係獲配自設立登記地點在大陸地區之股份有限公司之現金股利及以資本公積金配發之股票,雖甲君主張其投資地在香港  ,且以港幣交易,應為海外所得,惟因前述公司之設立登記成立地點在大陸地區,故獲配之股利應認定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非海外所得,是甲君未申報該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致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再次呼籲,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於每年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06-2223111轉8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