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21透過訂房網站銷售住宿服務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將被補稅處罰。

近年國內觀光旅遊結合網路行銷蔚為潮流,愈來愈多旅宿業者加入知名訂房網站,提供消費者更便利之住宿服務,同時拓展了自身的業績,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業者,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因此藉由訂房網站接受訂房亦應開立統一發票,並依規定申報銷售額。

該局說明,轄內某旅宿業者透過知名訂房網站提供消費者優惠訂購國內旅宿服務,經依查得資料勾稽比對其開立之發票明細後,查獲該業者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業者坦承因消費者預先於訂房時給付價款予訂房網站之營業人,消費者入住時已無需付款,可免開立統一發票,惟嗣於接獲前揭訂房網站營業人交付之價金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除依法補徵5%營業稅外,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特色文化及美食觀光景點眾多,投入經營住宿服務之業者及規模均有增加趨勢,特別提醒旅宿業者,不論是傳統營運方式或是透過訂房網站銷售模式,其營業收入均應依法開立發票及申報銷售額,以免不慎受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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