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06自108年5月1日起,符合條件之贈與稅案件,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臨櫃申報了喔!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民眾就近辦理贈與稅申報,自108年5月1日起,只要符合一定條件的贈與稅案件,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可就近至任ㄧ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申報,例如贈與人戶籍地在新竹市,但是居住地或工作地在臺南市,可就近至國稅局臺南分局申報並取得證明書。

該局說明,可適用贈與稅跨局申報的案件,除贈與人必須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且非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申辦時相關證明文件齊全外,贈與財產須屬於下列範圍:

1.不動產,且申報扣除土地增值稅及契稅金額合計不超過50萬元者;但扣除金額同時申報為贈與財產者,不受前述金額限制。

2.現金。

3.上市(櫃)及興櫃股票(股權)。

4.個別投資面額不超過500萬元之未上市(櫃)且非興櫃股票(股權)。

5.贈與下列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

(1)捐贈各級政府、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2)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

(3)配偶相互贈與。

(4)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案件,不適用跨局申報:

1.已逾核課期間案件。

2.同年度之前次贈與稅案尚未核定或屬違章案件。

3.農地回贈案件。

4.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視同農業用地案件。

5.法院判決、調解、和解移轉財產案件。

6.遺贈稅法第7條第1項但書第3款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