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12 國稅局查獲營業人以設立人頭公司方式逃漏稅捐,經補稅加罰近2千5百萬元,負責人並移送偵辦刑責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查獲轄內某家旅館業者以設立人頭公司方式,大量取得人頭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補稅及處罰將近2千5百萬元,並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刑責。

該局說明,甲公司營業項目為旅館業,101年起即大量取得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深入調查發現,乙公司為1人公司,無聘雇員工,每年進貨金額約數百萬餘元,銷售金額卻高達進貨金額的10倍以上,銷售對象僅甲公司1家營業人,且乙公司負責人與甲公司負責人有親屬關係,又進一步蒐集金流資料,乙公司銀行帳戶係由甲公司支配運用,查獲乙公司是甲公司為規避稅負所設立之人頭公司,並無營運事實卻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銷售額高達1億9千餘萬元,供甲公司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核定甲公司補徵稅款及處1.5倍罰鍰外,甲公司及乙公司負責人並分別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第43條規定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

該局提醒,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應確實取具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倘有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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