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07自106年5月12日起遺產稅及贈與稅適用新的累進稅率。

某代書來電詢問106年5月12日新制遺贈稅法通過後,針對贈與人今年度涉及舊制及新制期間之多次贈與案件,應如何計算應納稅額?

高雄國稅局表示:新制於106年5月12日正式上路,將遺贈稅稅率結構由單一稅率10%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分別為10%、15%及20%,換句話說,被繼承人死亡日或贈與行為發生日在106年5月12日(含)以後的案件,一律適用新制稅率。如贈與人當年度多次贈與行為涉及新舊制稅率時,當舊制累計課稅贈與淨額超過2,500萬,則計算應納稅額需再減除「新舊制差額調整金額」(詳如附表),舉例如下:贈與人老李於106年3月10日贈與兒子小李現金3,000萬元,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後之贈與淨額為2,780萬元,106年3月底申報及繳清應納贈與稅額278萬元,老李又於同年6月1日贈與小李現金1,000萬元,則本次應納贈與稅額為150萬元【〔本年度贈與總額(3,000萬+1,000萬)-免稅額220萬-本年度扣除額0〕×15%-累進差額125萬-本年度內以前各次應納贈與稅額278萬-新舊制差額調整金額14萬〔(舊制贈與淨額2,780萬-2,500萬)×5%〕】。

附表(限新制106年5月12日實施當年度)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辦理遺產及贈與稅申報時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212】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許家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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