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11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列支相關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如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的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8款規定限額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所得。惟如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旅遊,則屬員工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費用,則屬對各該員工之補助,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至於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且確由營利事業負擔部分,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該旅遊費用,應由營利事業合併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