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18 一般健康檢查費用可否列為綜合所得稅醫藥費之列舉扣除額?

周先生來電詢問:其自行至醫院做全身健康檢查之費用可不可以列報為綜合所得稅的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為瞭解自己身體狀況所做之一般性健康檢查,與醫療行為無關,不可於個人綜合所得稅之醫藥費項下列舉扣除。惟若係經醫生建議所為之醫療檢查及檢驗所支付之費用,得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所規定之「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於計算所得淨額時准予列舉扣除。所以納稅義務人自行到醫療院所,所作之健康檢查,雖取具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之收費收據,惟仍須屬因醫療行為而生所支付之費用,始得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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