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18復查期間末日遇調整上班日,救濟期間不延長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發布之105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今年計有3個星期六(即1月30日、6月4日及9月10日)配合政府政策公告調整為上班日,如納稅義務人個案申請復查期間之末日適逢前開調整上班日者,因該調整上班日並非休息日,行政機關仍照常上班而未放假,故無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其申請復查之期間依法並不延長,應予注意。

該局舉例說明,曾有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3年11月27日收受核定稅額通知書(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其申請復查之期間,應自103年11月28日起算30日,至103年12月27日屆滿。屆滿日當日原為正常休假日之星期六,惟行政機關因配合104年1月2日彈性放假,該日仍須補行上班,而公告調整為上班日,並非休假日,自無前揭延展法定救濟期間規定之適用,是甲君雖主張其所任職之公司未隨同行政機關調整彈性放假及補行上班,該日仍為休假日,而自行延至次一上班日即103年12月29日(星期一)始提出復查申請,惟仍屬逾法定救濟期間,故復查決定以程序不合駁回在案。

該局強調,申請復查期間之末日如遇調整為上班日,其申請復查之法定期間依法即無延展,故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有無調整上班日等情事係以行政機關為準,並確實掌握時效於申請復查期間內,以掛號郵寄或親送申請書方式申請復查。

(聯絡人:法務一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