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18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已於105年12月8日公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均與105年度相同,說明如下:

一、標準扣除額:單身者扣除9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80,000元。

二、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為128,000元。

    該局說明,財政部同時公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調整如下:

一、每人全年88,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每人每年132,000元。

二、課稅級距部分,各級距金額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40,000元以下者,課徵5%。

   ﹙二﹚超過540,000元至1,210,000元者,課徵27,000元,加超過540,000元部分之12%。

  ﹙三﹚超過1,210,000元至2,420,000元者,課徵107,400元,加超過1,210,000元部分之20%。

  ﹙四﹚超過2,420,000元至4,530,000元者,課徵349,400元,加超過2,420,000元部分之30%。

  ﹙五﹚超過4,530,000元,至10,310,000元者,課徵982,400元,加超過4,530,000元部分之40%。

  ﹙六﹚超過10,310,000元者,課徵3,294,400元,加超過10,310,000元部分之45%。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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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日期: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