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05私立產後護理機構自106年度起,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護理人員法、同法施行細則及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立之私立產後護理機構,其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者,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所稱營利事業,自106年度起,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說明,私立產後護理機構提供的服務分為醫療勞務和非醫療勞務兩大類,有關營業稅部分,醫療勞務收入免徵營業稅,如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另產後護理機構收取之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及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非屬醫療勞務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5%。至於所得稅部分,以往私立產後護理機構的所得都列報為負責人「其他所得」申報綜所稅,但自106年度起,應辦理稅籍登記的私立產後護理機構要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私立產後護理機構於107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上述兩大類收入都必須列報,於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後的純益額申報所得額,並計算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吳審核員  06-2298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