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07修正「高雄市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並自104年1月1日起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因現行「高雄市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自100年7月1日起實施迄今已3年多,參酌高雄市各地區商業經濟發展變化,爰配合修正前揭「費用等級評定表」,業經財政部103年9月12日台財稅字第10300650350號函核備,自104年1月1日起實施。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104年1月1日起適用新修正「費用等級評定表」者,係依據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5條規定,採費用還原法查定計算銷售額之小規模營業人。

該局表示,本次「費用等級評定表」之調整,係因應高雄市各地區間發展情形及各地段、街道間變遷及配合高雄縣市合併,漏列街道部分予以補列等,以資適用。本次街道等級調整原因如下:

一、因應區域商圈發展,帶動地段街道繁榮,調整地段等級。

二、因應地域發展變遷,致街道漸趨沒落者,調降地段等級。

三、因應都市規劃發展新增闢街道者,增列地段等級。

四、配合行政區域更名、街道整併、街道名稱誤植或既有街道漏列予以補列、或釐正名稱。【#571】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楊圍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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