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26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之私立產後護理機構,自106年度起,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護理人員法、同法施行細則及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立之私立產後護理機構,其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者,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所稱營利事業,自106年度起,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產後護理機構的所得額過去都列為負責人的「其他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自106年度起,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之私立產後護理機構,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所稱營利事業,今年5月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設備完善且收費高昂的月子中心日益盛行,此類產後護理機構提供之服務大致分為醫療勞務和非醫療勞務。財政部105年12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500709640號令釋規定,產後護理機構提供屬醫療勞務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如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醫療診療及醫療諮詢等;至收取之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及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非屬醫療勞務範疇,應依法課徵應業稅。各地區國稅局亦積極輔導私立產後護理機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106年10月6日台財稅字第10600624960後令釋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之產後護理機構,自106年度起,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已辦理稅籍登記之產後護理機構,今(107)年5月應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述兩類收入(醫療勞務收入及非醫療勞務收入)均應申報為營業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所得額及應納之結算稅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籲請經營產後護理機構者,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正分局張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