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09個人將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他人,應依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將保單要保人變更為他人,屬贈與行為,若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者,應主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該局指出,保險法所稱之要保人係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有終止保險契約及取得解約金之權利,將要保人變更為他人等同將自己具財產價值之權利無償給予他人,核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贈與行為,應按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認定贈與價額。另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君於100年間向A保險公司購買壽險保單,嗣於105年間變更要保人為其女乙君。該局查核發現甲君變更要保人時之保單價值為600萬元,並無主動申報贈與稅,雖該年度查無甲君其他贈與,惟該筆保單價值已逾免稅額,核減免稅額220萬元後,核課贈與稅38萬元,並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若有變更要保人情事,應向保險公司查明變更日之保單價值,如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者,應依法申報繳納贈與稅,倘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漏未申報,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