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09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貨物或勞務,取得該保稅區營業人簽署之零稅率證明文件,已經有簡化作業新規定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表示,現行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已由原需取具該保稅區營業人逐張簽署之電子發票證明聯,作為申報零稅率退稅之證明文件,簡化為只要取得該保稅區營業人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列印「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之電子發票明細表」並簽署即可。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為落實節能減碳愛地球及替企業節省營業成本,除特別呼籲營業人儘早申請使用電子發票外,又為簡化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申報零稅率銷售額作業,對於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規定只要取得該保稅區營業人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列印「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之電子發票明細表」並簽署,代替原需取具保稅區營業人逐張於空白處或背面簽署之電子發票證明聯,作為申報零稅率退稅之證明文件,該簡化作業,對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真是一大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