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27 配偶為外籍人士之綜合所得稅申報方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人與外國籍人士聯姻,外籍配偶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依所得稅法規定,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夫妻應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外籍配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居留未滿183天,屬非居住者身分,而有我國來源所得時,可選擇夫妻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就源扣繳完納稅捐,由夫妻之另一方國人單獨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我國綜合所得稅採屬地主義,不論為本國人或外國人,只要年度中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應依法納稅,其課稅方式,若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原則上以扣繳方式完納稅捐;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規定,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國人在我國無戶籍登記,應以其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依入出境紀錄計算,判斷是否具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倘該外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未滿183天,雖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惟其配偶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時,即得選擇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與配偶合併申報,或依所得稅法第73條規定以扣繳方式完納稅捐。

該局呼籲,由於外籍人士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天數會影響其納稅方式,且因每年實際居留天數不一,其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可能每年度都不同,該外籍人士與本國人配偶,於報稅時應注意課稅年度之實際身分狀況,依法辦理申報,避免申報方式錯誤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