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1 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之酒品,不得標示為料理米酒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酒品產製廠商電話詢問,如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酒品,其課稅類別是否為料理米酒?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菸酒稅法第2條規定,料理米酒係指以米類為原料製成之酒且包裝標示專供烹調用酒之字樣者,如以玉米或其他糧穀類製成之酒品,非屬料理米酒,應依投入原料、添加物及其製造過程歸屬類別;如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之酒品,應以「其他酒類」辦理產品登記申報菸酒稅。另已核准登記之酒品,除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其他原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產製前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登記;如僅包裝上之使用圖樣變更者,檢送國稅局備查即可。

       該局提醒酒品產製廠商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更新日期:20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