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16檢舉逃漏稅,應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在3C產品使用普及、傳播媒體多元化的時代,民眾經由網路、電視節目、報章雜誌等管道獲知可能涉及逃漏稅捐之資訊,?有進一步提出具體逃漏稅的事證,仍無法成案調查。

該局指出,為使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一致,並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發布「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某納稅義務人逃漏稅,如未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稽徵機關會依據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內容,通知檢舉人就該檢舉事項限期提供具體事證,例如交易明細、物流單據、合約書及付款證明等,檢舉人逾期不提供,稽徵機關將予免議結案;惟經分析有查核必要者,將另行派員調查或進行統一發票稽查。倘檢舉人僅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稽徵機關亦會依前開要點規定,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檢舉人逾期未提供具體事證,該檢舉案件即無法成案。

該局呼籲,為避免人力浪費,民眾主動檢舉他人逃漏稅時,不能僅憑本身臆測或轉載網路之公開訊息,必須要有具體事證,否則難以有效查緝逃漏懲處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