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08營業人銷售貨物之對象亦為營業人,可否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

路竹區某茶飲原料批發商來電詢問:其銷貨對象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茶飲店,可否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代替三聯式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三聯式統一發票係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一般稅額計算時使用。至於二聯式統一發票則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並依一般稅額計算時使用。有關茶飲原料批發商銷售貨物與茶飲店,參照上述說明,購買原料之茶飲店並未因免用統一發票而影響其營業人身分,故原料批發商仍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且不可採二聯式統一發票代替。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若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除通知限期改正外,還要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千5百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並得按次處罰,請原料批發商務必依照統一發票之種類及用途,正確開立。【#003】

新聞稿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職稱: 稅務員 姓名:蔡沁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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