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06購置國內使用之模具所取得之外匯收入不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外銷貨物雖然依規定營業稅稅率為零,惟外匯收入中若含有接受國外客戶訂單,約定製造新產品之模具費,其模具在國內使用並未出口,則供購置模具之外匯收入,不適用零稅率之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查獲轄區內甲公司為非保稅區之營業人,出口汽車零件1批,其中含有模具費1,050,000元(含稅),經查係約定製造新產品之模具費,由國外客戶負擔,模具係在國內使用並未出口,依財政部75年10月2日台財稅第7571723號函釋意旨,其依約定匯入供購置模具之外匯收入不適用零稅率之規定,甲公司因未盡注意之責,誤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除補徵稅款50,000元外,並裁處罰鍰25,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嗣後若國外客戶要求返還該模具且已報運出口,其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外銷貨物規定者,准按原申報銷售額適用零稅率,並得自該模具出口之日起5年內,申請退還或留抵其應納之營業稅額。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