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29二年內重購適用舊制自用住宅扣抵綜合所得稅之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出售原自用住宅,並於2年內重購新自用住宅,如符合一定條件,可申請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2,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本法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此項規定於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自用住宅房屋係指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提醒民眾,出售及重購價額僅以「房屋」價額比較,非以「房屋及土地」總價額比較,若買賣契約書僅約定總價者,先依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區分房屋價額,再進行比較。亦可依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比較出售及重購之「房屋」價額。

舉例說明如下:林君104年度出售自用住宅,買賣契約書約定房屋價額250萬元,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含該筆財產交易所得之應納稅額為8萬元,不含該筆財產交易所得之應納稅額為6.5萬元,則林君若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符合條件者,可於重購年度申請扣抵或退還該年度綜合所得稅1.5萬元。若林君105年度重購自用住宅,總價額12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15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350萬元,則重購之房屋價款為360萬元〔1200*150/(150+350)〕,因重購價額超過出售價額,故可於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扣抵或退還1.5萬元。【#222】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楊雅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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