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30申報期間發現所得資料不符,可向國稅局提出檢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查調下載個人所得資料時,若發現薪資給付單位或金額不符,可先向開立扣繳憑單之單位查證,如確有被虛報之情事,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提出檢舉。此外,若所得人並未在該扣繳單位任職,亦可直接檢具於被虛報期間有在校就學、出國或已於其他單位工作(如勞健保、薪資領取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向國稅局提出檢舉。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時因所得人從事非固定性工作或臨時工,不清楚其受僱對象之營利事業名稱,或因不明瞭薪資給付方式,例如105年度年終獎金因給付期間在106年度,故會併入106年度所得資料中,時有民眾於查詢所得清單後,未經查證即向國稅局提出檢舉,經查詢後,才知為自己疏忽,始撤銷檢舉。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向稽徵機關提出檢舉時,務必提供被檢舉人姓名、地址、違章漏稅事實、涉案期間、發生地點、短漏報之金額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俾供稽徵機關查核。如有任何疑問,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