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28爸媽以自己資金為子女購置不動產,記得報繳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在這個房價高居不下的時代,常見爸媽拿自己的錢幫小孩支付房屋自備款,再讓小孩以自己的薪水慢慢償還貸款,請爸媽要記得申報贈與稅。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及第10條第3項規定,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以贈與論。贈與不動產價值的計算,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贈與人如符合前揭規定,應報繳贈與稅。

該局選案查核發現,甲君在102年間買了一間臺北市中山區的房子,經調閱甲君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甲君的薪水一年不到60萬元,似乎沒有資力買得起中山區2,400萬元的房子,又甲君貸款僅400萬元;該局進一步查核,自備款2,000萬元為甲君的媽媽幫忙支付,不足的部分才由甲君以自己名義貸款支付,甲君的媽媽幫忙支付自備款2,000萬元的部分,依前揭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的規定,視同贈與。經核算甲君的媽媽102年度贈與給甲君金額是5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55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50萬元)x2,000萬元/2,400萬元】,扣除免稅額220萬元後,還需要繳納贈與稅28萬元【(500萬元-220萬元)×稅率10%】。

該局特別提醒,請民眾應注意上述規定並誠實申報繳納,以免觸法而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審查三科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