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06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自107年1月1日施行,使全民共享稅制優化之效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本次稅改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主要特點在於簡化稅制稅政,符合國際趨勢及提高投資意願,創造就業機會,重點如下:

一、營所稅稅率調增: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惟課稅所得額

未超過五十萬元之營利事業,採分年調整,107年度稅率為18

%、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以後始按20%稅率課稅,落實

照顧獲利不高之企業。

二、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調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

10%調降為5%,適度減輕須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資金之企

業所得稅負,協助籌資不易及中小型新創企業累積未來轉型升

級之投資動能。

三、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由20%適度調高為21%。

四、獨資合夥組織免徵營所稅,直接歸課出資人綜所稅。

五、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

(一)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刪

除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相關記載、計算與罰則。

(二)個人獲配股利按下列二種擇一擇優適用:

1、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之8.5%計算可扣抵稅

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

2、股利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稅額,與其他各類所得計算之

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該局特別提醒,本次營所稅修正新制自107年度施行,即營利事業於108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始得適用。【#039】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詹如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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