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05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

國稅局近來接獲民眾詢問,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施行後,如何落實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保法第4條規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財政部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定之,並於每2年定期檢討。故每一申報戶每年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即按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如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公告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16萬6千元,以一家4口單薪家庭(包含夫妻及未成年子女,成員均未滿70歲)採標準扣除額為例,106年度該申報戶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為66萬4千元(每人16萬6千元乘以該申報戶4人),高於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106年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每人8萬8千元乘以4人,計35萬2千元)、標準特別扣除額(18萬元)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萬8千元)之合計數66萬元,差額4千元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提醒,納保法已於106年12月28日正式施行,為維持納稅義務人及受扶養親屬人性尊嚴及保障生存權,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並自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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