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14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取得並保存完整之應稅憑證,得申請退還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促進國際貿易,提升國際競爭力,我國本互惠原則訂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之1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以下簡稱外國廠商)在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相關支出,依「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可申請退還營業稅。

       該局說明,此項優惠措施重點如下:

一、適用對象:

 (一)外國廠商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

 (二)經各該國政府核准營業登記或類似營業登記者。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依各該國稅法規定得免辦稅籍登記或類似稅籍登記。

   2.各該國政府未課徵營業稅或類似稅捐者,應經各該國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許可成立。

 (三)各該國對我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二、申請退稅之範圍:

 (一)外國廠商於一年內,向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營業稅達新臺幣5千元以上者。其一年之計算係以其在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之初次入境日起算一年;一年期間屆滿,自屆滿日之翌日或再次入境日重新起算。

 (二)如經核准退稅,於規定申請期限再提出同一年期間之其他應稅憑證申請退還營業稅者,其申請退稅金額不受金額之限制。

三、應取得並保存下列應稅憑證:

 (一)二聯式統一發票及收銀機統一發票之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

 (二)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

 (三)分攤費用營業稅額證明單及原始憑證影本。 

 (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四、申請期限:得自初次入境日或一年期間屆滿後重新起算日起18個月內,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五、受理退稅申請之主管稅捐稽徵機關:

 (一)自行或委託境外代理人申請者,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二)委託境內代理人申請者,為代理人所在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

       該局指出,有關資訊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之外商參展退稅專區查詢。如有相關稅務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1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三分之一,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三分之一者,應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所謂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之意旨,係指移送強制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自行繳納稅款之情形而言,尚不包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徵起逾三分之一稅款之情形在內。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對國稅局核定其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90萬元不服,申經復查未獲變更,甲君未依規定繳納30萬元稅額即提起訴願,國稅局遂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並經徵起40萬元。甲君主張其銀行存款已遭執行分署全數強制執行,且徵起40萬元已逾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三分之一,要求國稅局撤回執行,惟因本案徵起之稅款係由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所獲償,並非移送執行後甲君要求自行繳納之稅款,仍不得撤回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不服提起訴願時,請依限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遭移送執行;若經移送強制執行,執行徵起稅款雖逾應納稅額三分之一,依規定仍不得撤回執行。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蔡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