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03醫療院所應確實開立醫療收據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以免被查獲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醫療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故病患至醫療機構就診時,除部分負擔之自負額及掛號費外,如有收取其他自費收入者,業者應主動開立醫療收據交付病患,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繳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為診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負責人,因向病患收取自費收入,卻漏報該筆收入計400,000元,經國稅局查得,而遭調增收入並處罰鍰。國稅局呼籲,醫療機構應確實開立醫療收據並申報收入,如有短、漏報情事,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漏報遭補稅加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