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04違法所得亦為所得,應納入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違法行為所賺取的所得,如賭博、走私、販賣毒品、從事地下期貨……等,如未經沒收或負擔賠償義務,則同樣應納入該納稅人之所得,課徵稅捐。

       該局說明,若甲民眾之所得來源皆合法,並依法報繳稅捐,乙民眾因有部分所得係從事賭博所賺取的金錢,則該筆違法所得不必納入課稅,將產生僅對守法民眾課稅之不合理且不公平的現象,故基於實質課稅及公平原則,合法所得應課稅,違法所得亦應課徵稅捐。

       該局進一步說明,日前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透過該局監察室通報,某商號未經設立即違法經營地下期貨交易,從中獲利,經國稅局比對查扣內帳及相關資金流程後,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綜合所得稅計2千6百餘萬元,並處以0.5~1.5倍不等的罰鍰。

       該局呼籲,所得來源不管是否合乎法律規定,有所得即應主動誠實申報,否則一經查獲,將依法補稅,若漏報所得或稅額達一定金額以上,還會被處以罰鍰,請民眾勿心存僥倖。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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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