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01符合汰換舊車購買新車規定之消費者享有減稅優惠,其減徵之貨物稅以新車出廠或進口時已繳納之貨物稅為限

本局表示,自105年1月8日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生效後,民眾詢問若新車已繳納之貨物稅未達5萬元(機車4千元),得否仍可適用該項優惠定額減稅5萬元或4千元?

     本局說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為鼓勵民眾提早汰換舊車購買新車,該條第1項規定係指自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另同條第2項規定係指自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4千元。但如該新車出廠或進口時應納貨物稅小於5萬元(機車4千元),其減徵之貨物稅金額,則以該新車出廠或進口時已繳納之貨物稅為限。

     本局進一步說明,油電混合車亦可適用該減稅優惠,其減徵之貨物稅金額以該新車出廠或進口時已繳納之貨物稅為限。另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車輛至106年1月27日前已免徵貨物稅,無該項條文之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81

更新日期: 10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