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5-25總統公布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

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條文,業經 總統於本(105)年5月25日公布,將於同年月27日生效,主要修正該條文第3項規定,刪除中古車車主與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車須同一戶籍之規定,以擴大適用主體。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並符合該條文第1項及第2項規定者,適用該條文減徵新車貨物稅之規定。

財政部指出,配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規定,將於近期辦理「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修正草案預告,俟預告期滿將立即會銜經濟部辦理發布事宜,消費者如有疑義可洽詢各地區國稅局,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