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16仲介公司給付員工銷售獎金仍屬薪資所得非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等,所以給付員工之獎金仍屬薪資所得。

該局查得某仲介公司給付員工之基本薪資及銷售不動產的獎金,分別以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扣繳,該仲介公司雖已依規定填發扣繳憑單,但所得歸類錯誤,有憑單內容填載不實問題,除限期責令該仲介公司補報或填發外,還要按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確實依所得所屬類別辦理扣繳及扣免繳憑單申報,以免觸法。【#477】

新聞稿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張鈺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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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