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25商品票券轉送他人使用,按實際費用性質列帳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或配合推展觀光活動發售商品票券,如轉送他人使用,係為改進營利事業獲利環境,建立良好公共關係,提昇企業形象,具有招待客戶或當禮品餽贈等交際應酬性質,應以交際費列報。

國稅局北港稽徵所提醒營利事業,利用自身發售的商品票券,送予他人使用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按實際費用性質列報於相關科目,不可因已超過限額規定而轉列報於其他費用科目,以免遭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王雅惠,電話:05-7820249轉107)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