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16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復查申請期間得申請回復原狀

南區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不服核定稅捐之處分,如屬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如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

該局舉例,劉先生於104年4月24日接受其祖母贈與現金新臺幣5,000,000元,因其祖母未申報贈與稅及繳納稅款,經國稅局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後,因無財產可供執行,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改以受贈人劉先生為納稅義務人,繳納期間自105年5月20日起至105年7月19日止。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之規定,劉先生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105年8月18日前提出復查申請,惟其卻遲於105年10月5日才申請復查,劉先生主張其係因需照顧重病之祖母才遲誤了復查期間,申請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2項規定回復原狀,但仍經國稅局以不符合該條所稱「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駁回。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2項所稱之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係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依客觀標準以通常人之注意所不能預見或不可避免之事由而言,劉先生主張照顧重病之祖母,並非屬「不可抗力」之事由。該局並提醒,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查詢,或於上班時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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