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公司支出之原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亦即公司各項支出必須與經營業務有關,才能列報為公司費用。

該局指出,查核轄內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其將私人旅遊列報為公司旅費支出,甲公司雖說明負責人出國係為拜訪國外客戶,惟所提示與對方客戶之電子郵件往來信件內容皆為參訪博物館及著名景點等一般私人旅遊行程,卻無法提示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遭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費用,除了要注意取得及保存相關支付憑證外,同時也要留意必須與營業有關,以免被調整補稅。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就近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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