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02納稅義務人列報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應以戶政機關登記結婚年度為申報年度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須其課稅年度具有夫妻關係,又按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始生效力。

該局進一步說明,我國民法婚姻制度,97年5月22日以前結婚係採儀式婚主義,自97年5月23日起改登記婚主義,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緍登記,始生效力。所得稅法有關夫妻合併申報及列報減除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之規定,均係以戶政機關登記之結緍日期為認定標準,納稅義務人於結婚年度辦理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緃使僅差1日,例如102年1月1日辦理結婚登記,但其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仍不得列報減除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否則將被國稅局認定為虛報免稅額及扣除額。

該局特別指出,虛報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情形,多發生在年輕人辦理結婚登記之前一年度,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新婚者往往很自然的在申報書之配偶欄內填入配偶姓名,並列報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嗣後卻遭補稅處罰,故申報時不可不慎。【#289】

新聞稿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曹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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